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彭明珠、張雲翔即翔勛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雲翔即翔勛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