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興和川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旺興
- 代理人
- 楊晉佳律師
- 代理人
- 盧姿羽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耀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雨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肆萬零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零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