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李柏輝、詹凱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澤宇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