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吳宜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宜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評律師(即張明豊〈三胖子商號〉之遺產管理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明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