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邦福、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