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蔣東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皇家加勒比海郵輪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紅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璞如(即林均煜之繼承人)
林曉繁(即林均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璞如、林曉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均煜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皇家加勒比海郵輪國際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璞如、林曉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均煜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皇家加勒比海郵輪國際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璞如、林曉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均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皇家加勒比海郵輪國際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皇家加勒比海郵輪國際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林紅琪為清算人,是應以林紅琪為債務人皇家加勒比海郵輪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