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2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賴順鵬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為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編號 支票號碼 請求金額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利息 001 UA0000000 2,650,000元 111年2月17日 112年2月9日 6% 002 UA0000000 1,000,000元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