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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順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編號 支票號碼 請求金額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利息 001 UA0000000 2,650,000元 111年2月17日 112年2月9日 6% 002 UA0000000 1,000,000元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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