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坤車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