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林文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悠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