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沈弘祚、豪鋒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豪鋒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