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高慶忠

  •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智淵
  • 被告
    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壹萬玖仟壹佰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智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並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650號民事裁定選 派高慶忠為清算人,是應以高慶忠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