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明道、張勝鈞
-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歐陽宇莉
- 被告凱富資本有限公司法人、張勝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柒仟參佰陸拾貳萬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富資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勝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柒仟參佰陸拾貳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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