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周柏成、典皇有限公司、康志強、謝筑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典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