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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正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延輝
代理人
黃卿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新蘭

劉俊泉即龍勝水電行

林佳靜即太平洋運動彩券行

陳孝康即太平洋頂好彩券行

宋庭瑋(原名宋芳儀)即威宝王彩券行

一、債務人楊新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俊泉即龍勝水電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林佳靜即太平洋運動彩券行、陳孝康即太平洋頂好彩券行、宋庭瑋(原名宋芳儀)即威宝王彩券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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