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正義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延輝
- 代理人
- 黃卿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新蘭
劉俊泉即龍勝水電行
林佳靜即太平洋運動彩券行
陳孝康即太平洋頂好彩券行
宋庭瑋(原名宋芳儀)即威宝王彩券行
一、債務人楊新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俊泉即龍勝水電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林佳靜即太平洋運動彩券行、陳孝康即太平洋頂好彩券行、宋庭瑋(原名宋芳儀)即威宝王彩券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