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正義社區管理委員會、劉延輝、黃卿銘、楊新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延輝 代 理 人 黃卿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新蘭 劉俊泉即龍勝水電行 林佳靜即太平洋運動彩券行 陳孝康即太平洋頂好彩券行 宋庭瑋(原名宋芳儀)即威宝王彩券行 一、債務人楊新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俊泉即龍勝水電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林佳靜即太平洋運動彩券行、陳孝康即太平洋頂好彩券行、宋庭瑋(原名宋芳儀)即威宝王彩券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