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周姿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姿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葉定國〈葉國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葉定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