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盛康泰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凱盛康泰國際有限公司欠繳電信費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凱盛康泰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經臺北市政府予以解散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查報相對人有無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聲請人於112年7月11日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則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