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施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蕎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