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巢室內裝修工務店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半島海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半島海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雖兩造簽訂之「半島酒店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2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相對人半島海悅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石門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