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王以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娟娟(原名王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娟娟(原名王珽)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 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