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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昱勝即威勝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375元 自民國112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8% 002 新臺幣479779元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375元 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79779元 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1日、110年
    7月21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
    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兩份(證二)
    ,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50萬元整,借
    款期間分別自109年7月3日起至114年7月3日止、110年7月22
    日起至115年7月22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78%計算
    (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8%,
    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
    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2年3月22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
    808,154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
    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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