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李友軒即酉宣實業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友軒即酉宣實業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