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劉芷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芷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遷址至新北市汐止區,並經新北市政府民國111年10月20日新 北府經司字第1118075041號函准予登記在案,此有新北市政府函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