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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芷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司促更一字第三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遷址至新北市汐止區,經本院於112年1月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嗣聲請人於112年1月13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支付命令之管轄應以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時(111年7月22日)為準,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本院管轄,本院認其異議有理由,是112年1月6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另為適當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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