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劉芷涵、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芷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楊穠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一 200萬元 110年8月10日 MA0000000 二 200萬元 110年8月10日 MA0000000 三 200萬元 110年8月23日 AH0000000 四 200萬元 110年8月10日 MA0000000 五 200萬元 110年8月20日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