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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芷涵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楊穠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一 200萬元 110年8月10日 MA0000000 二 200萬元 110年8月10日 MA0000000 三 200萬元 110年8月23日 AH0000000 四 200萬元 110年8月10日 MA0000000 五 200萬元 110年8月20日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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