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壽㲄
- 原告環球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環球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CI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太盟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黃鈺同?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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