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向鈊企業有限公司、陳美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向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LH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 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LH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抑為沈佳靜?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