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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聲請人
向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LH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LH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抑為沈佳靜?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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