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
- 聲請人
- 向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LH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LH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抑為沈佳靜?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