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85號
- 聲請人
- 鄭夙良(即鄭李阿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系統表影印本,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聲請人提出之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中公司名稱記載錯誤,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公司名稱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