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
- 聲請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並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四張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廖永吉?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並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四張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廖永吉?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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