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並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四張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廖永吉?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