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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聲請人
許細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發票人:中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千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日:民國112年8月15日、票據金額:新臺幣19,497元、票據號碼:SI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受款人,所出具開立系爭支票予聲請人許細麗之證明書(證明書內容須包括系爭支票之內容、支票開立原因、蓋用千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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