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百峯事業有限公司、薛文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百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文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四張支票之付款銀行及發票人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銀行及發票人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報系爭四張支票之發票人究為承駿工程有限公司?抑為孫明輝?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