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百峯事業有限公司、薛文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百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文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四紙聲請公示催告,惟因未陳明該四張支票之付款銀行及發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2年8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