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
- 聲請人
- 百峯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文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四紙聲請公示催告,惟因未陳明該四張支票之付款銀行及發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2年8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