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62號
- 聲請人
- 尼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FD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FD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抑為董鴻明?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四、請陳報聲請人尼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