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
- 聲請人
- 美商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PALLADIUM ENERGY GROUP, INC.)
- 法定代理人
- Pat Trippel
- 代理人
- 彭國書律師、黃韻宇律師、王詩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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