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美商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UP, INC.、Pat Trippel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美商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PALLADIUM ENERGY GROUP, INC.) 法定代理人 Pat Trippel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黃韻宇律師、王詩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