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
- 聲請人
- 錢慶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詩如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支票付款銀行、號碼及張數(總張數)之聲請狀附表。(由於附表所載內容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不可缺漏銀行簽章欄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