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
- 聲請人
- 錢慶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詩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記載正確支票付款銀行、號碼及張數(總張數)之聲請狀附表及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2年9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