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群和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律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群和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張仁農而非吳律嬌,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