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錢瑞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瑞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FE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歐特儀股 份有限公司?抑為錢瑞英?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