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林聰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R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天濠國際 有限公司?抑為黃金隆?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