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國巨全球有限公司、陳珍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國巨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琪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國巨全球有限公司?抑為陳珍琪?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三、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表(不可缺漏金額及發票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