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969號
- 聲請人
- 郭煌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漢承事業有限公司?抑為黃俊豪?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催字第1969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漢承事業有限公司?抑為黃俊豪?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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