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原告郭煌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郭煌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漢承事業有 限公司?抑為黃俊豪?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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