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天立電子有限公司、施明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972號 聲 請 人 天立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慧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RC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普萊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陳清港?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RC0000000)之發票日究為112年5月23日?抑為112年6月30日?若為前者,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 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