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維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NC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關帝一家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為徐維駿?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