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王超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QD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 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QD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公司?抑為林慧萍?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