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能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孝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能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三、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抑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 念珍詩? 四、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究為「B0000000」?抑為「0000000」?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 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