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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31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聲請人
黃國隆(即黃俊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協議內容需具體載明被繼承人黃俊誠之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如何分割,且分割協議書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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