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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聲請人
董耀慶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股東姓名為何?究為「鄭瑾琦」?抑為「鄭瑾綺」?若為前者,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函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聲請狀姓名及附表。

二、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聲請人主張其持有之「萊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仍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00元,始為適法。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之受文者及股東姓名,與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及具狀人姓名不符,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姓名之聲請狀正本(八位聲請人皆須於聲請狀底頁具狀人處簽章,原聲請人董耀慶應更正為上八位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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