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分行為何?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並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