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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聲請人
澄毓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仁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后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601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鑄力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10月14日 未記載 102,900元 C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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