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宏睿國際有限公司、黃信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宏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及發票人(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號碼、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並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表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有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