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隆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發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